黑龙江省利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利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483号
原告:黑龙江省利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常,北京市鑫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中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李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中段iv>
法定代表人:韩同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黑龙江省利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利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利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传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