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某某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710号 申请人: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58号万融国际大厦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WOPFD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601-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FWK4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