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710号
申请人: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58号万融国际大厦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WOPFD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601-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FWK4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仁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