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恢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驻所地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徐震国。
委托代理人:杨玉众,男,现住鸡东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保。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38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508万元、违约金100万元、迟延履行金509397元(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9月1日,本金508万元)、迟延履行金142028元(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4日,本金2211413元)案件受理费5415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00000元、13000元、测绘费13888元、执行费58096元。
原案在执行期间,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物抵债偿还2868587元。本案执行期间,现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查封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但该财产暂时未达到处分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发现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查封财产可处分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82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王德权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