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5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昌图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徐振国,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洪伟,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3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8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以及对刘洪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走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本院已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查明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岐
审判员 张伟才
审判员 卜奎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