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恢363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徐震国,。
委托代理人:杨玉众,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鸡东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保。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38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质量保证金445000元,案件受理费7975元,申请执行费66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在当地调查;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发现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82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王德权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