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东县。法定代表人:徐震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病逝,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暂时撤回强制执行,待确定债权受继人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05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伟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