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恢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