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印文波与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鸡东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印文波,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印文波与被告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文波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公司项目经理***与原告联系,协商由原告向被告公司建设的鑫御景一号楼和二号楼提供建筑用砖,约定每块砖0.53元,原告陆续向被告公司提供了203000块砖,总价款为10759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材料收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项目经理***及被告公司拒不给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砖款10759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被告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鑫御景小区1-2号住宅楼建筑工程期间,向原告购买建筑用砖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亦不能确定,本院无法查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印文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