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0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初喜春,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初喜春申请执行***、黑龙江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