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553号之一
反诉原告:封保新,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燕群。
反诉被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与被告封保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被告封保新于2018年2月1日对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提起反诉。后反诉原告封保新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封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封保新撤回反诉。
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封保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