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553号
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封保新,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燕群。
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与被告封保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合作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