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5民初1831号
原告:河北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墓乡北孝墓村村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与新合街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颖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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