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5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嘉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中联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嘉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1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嘉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市嘉丰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