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西门。
法定代表人:张成西,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迎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沂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沂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