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910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新沂市。被告:***,男,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众创园**。
法定代表人:张成西,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迎宾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笑,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