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万如庆。
关于**与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8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金劳人仲案字[2022]第888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