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森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3704156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集镇88号。
法定代表人:**扣。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万如庆。
关于常州金坛森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9324.2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