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万如庆。
关于***与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5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51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