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849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万如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天海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68446139,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天海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金坛天海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87元,由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