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A1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万如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1诉前调确3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73.756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向案外人江苏亨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单位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外人江苏亨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均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牌、×××大众牌、×××金杯牌、×××奥迪牌、×××艾力绅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康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儒林镇×××地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773.7567万元(不含相应利息),执行费3447元未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