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862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2502329R,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富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冬梅,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88888682,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晖
审判员方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明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