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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238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富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冬梅,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明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