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70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3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所诉称的沭阳县上东郡小区二期配电装置工程,系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时按下列2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通过招投标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时间明显晚于双方所主张的2018年2月8日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以时间在后的《货物采购合同》为准,该合同对争议管辖法院有了明确约定即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中,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其与泰州海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就采购“沭阳上东郡小区二期(8#、9#楼及地下室)10KV用电配电装置工程”的同一标的物,先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后又于同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在《货物采购合同》中第一条约定了“工程地点:沭阳上东郡小区二期”,第三十条约定了“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时按下列2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江苏省沭阳县系与双方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据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38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乐文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