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俭、刘艳秋,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富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丁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西环路美都新城13栋1单元101室。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兴,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万帮星星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新世纪商贸城1号楼办公604号。
法定代表人:范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亮、连云港市万帮星星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杨 慧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