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11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2345号***商务综合体二期3号楼2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工业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工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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