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致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805号
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19959109Q。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致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堡街**号**幢A段*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8600903X。组织机构代码:66860090-3。
法定代表人:赵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致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致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957.7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致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957.79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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