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9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鹏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javascript:SLC(20234,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836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福臣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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