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194号 申请人: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青蒲分区。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63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63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威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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