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475号
原告: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天洋花园小区3-4幢A区A119-A219号,
经营者:代显龙,职务:负责人。
被告: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龙骧花园1幢,
法定代表人:史俊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化县。
第三人:徐树明,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第三人:李俊中,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原告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与被告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树明、李俊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18日立案,但原告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