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

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与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475号

原告: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天洋花园小区3-4幢A区A119-A219号,

经营者:代显龙,职务:负责人。

被告: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龙骧花园1幢,

法定代表人:史俊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化县。

第三人:徐树明,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第三人:李俊中,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原告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与被告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树明、李俊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18日立案,但原告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隆化县开源五金门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