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28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红旗街四委***9-10号西厢房0**1-2层北数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月31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