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7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宝劳人仲案[2017]4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雇用**等人的并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是陈景富伪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承接的劳务工程,该案涉及刑事犯罪,现相关法院已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陈景富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7]4号仲裁裁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严锦蓉
审判员 冯体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