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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7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宝劳人仲案[2017]4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雇用***等人的并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是陈景富伪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承接的劳务工程,该案涉及刑事犯罪,现相关法院已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陈景富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7]4号仲裁裁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严锦蓉
审判员  冯体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