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4043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藏中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炳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杰,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峰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A3-3。
法定代表人:谢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惠新,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峰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峰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峰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乔宁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若娴
书 记 员 陆锦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