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67苏州虎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1467号
原告:苏州虎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虎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虎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原告苏州虎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