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江苏金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1452号 原告:***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金港南沙香山美墅4幢。 经营者:**,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兴大楼308-44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金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9元,由原告***市金港膨祥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