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东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东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WD7QW5N。
法定代表人:卢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群,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钱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金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胜男
书 记 员 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