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6民初389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某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