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2085号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滨湖新区沛腾脚轮厂。
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沛腾脚轮厂与被告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沛腾脚轮厂、反诉原告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其权利的处分,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滨湖新区沛腾脚轮厂撤诉、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338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