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杨氏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新区钢业有限公司与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6467号
原告:衡水市新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业,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后野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新区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市新区钢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杨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新区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衡水市新区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