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港闸中心医院与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3445号
原告:南通港闸中心医院,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611510054586K。
法定代表人:唐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在地在南通市城港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5087553。
法定代表人:严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生,住南通市。
原告南通港闸中心医院与被告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南通港闸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2月5日,被告***时任原告副院长,其以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借款60万元为由,从原告财务上向其支付出借款60万元,该60万元进入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芦泾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账号为3206020701201000040400。***在出借款转帐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为“借款”并签名,但未有南通市华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任何借款凭证。后两被告均未偿还上述借款,遂成此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通港闸中心医院前身系港闸区闸东医院。2002年7月1日,南通诚和贸易有限公司与原港闸区闸东乡人民政府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南通诚和贸易有限公司受让闸东医院产权。2003年8月1日,南通诚和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南通日晟置业有限公司。2006年至今,唐红任南通港闸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该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社会公示单位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本案起诉后,南通港闸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唐红明确表示反对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南通港闸中心医院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港闸中心医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苏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