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22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世新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生,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亿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与兴隆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胜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亿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亿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