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喜文,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连升,经理。
被执行人刘连升,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连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06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