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

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2502405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1幢419室-2。
法定代表人:陆泳恒。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UU8NM86,住所地兴化市小戚路43-2号西子御园物业用房。
负责人:金大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23836Q,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市河路口。
法定代表人:马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二审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