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

6997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1民初6997号
原告: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23836Q,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市河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与被告庞建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理0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