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隆锦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2561江苏博隆锦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561号之一
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43229。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岷,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临港路08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3481946L。
法定代表人:郭康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8元,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