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隆锦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凯鑫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民终3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承科伟,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凯鑫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凯鑫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2017)浙0206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上诉人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