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隆锦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伟德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江苏德弘诚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1642号之一
原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43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伟德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63366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德弘诚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9163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伟德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江苏德弘诚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伟德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江苏德弘诚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伟德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江苏德弘诚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计5272元,由原告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晶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