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多伦县力通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7民初1276号
原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多伦县力通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瑞景家园商住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现住多伦县。
被告: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钢材市场地块棚户区改造(台北明珠)建设项目****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多伦县力通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扈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