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304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钢材市场地块棚户区改造(台北明珠)建设项目一期E1号楼18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22050133010000000108)。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87300390158053464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旗晟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账号:2205013301000000010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