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131号
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该单位员工。
被告: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燎恒灯具有限公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70元退回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